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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梁峻愷
被 告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訴訟代理人 梁依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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