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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74號
原 告 薛勝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方銓、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方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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