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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黃舒筑
黃春龍
鍾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舒筑於民國(下同)99-10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黃春龍、鍾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3 筆,計新臺幣(下同)93,740元,並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前開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納,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106 年1 月24日)起改依當時原告公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且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
詎被告黃舒筑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93,740元及利息、違約金。
另被告黃春龍、鍾月琴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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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竹東小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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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 應付之利息 │ 應付之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 訖 日│ 利 率 │起 訖 日│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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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530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年1│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月23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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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6,680 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 年│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1 月23 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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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7,530元 │自105 年7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5 年8月1│週年利率百分│
│ │ │日起至105 年│之1.62 │日起至106年1│之0.115 │
│ │ │7 月5日止 │ │月23日止 │ │
│ │ ├──────┼──────┼──────┼──────┤
│ │ │自105 年7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6 日起至105 │之1.55 │24日起至106 │之0.417 │
│ │ │年7 月31日止│ │年1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6 年2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1 日起至106 │之1.15 │1 日起至清償│之0.834 │
│ │ │年1 月23日止│ │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 月│週年利率百分│ │
│ │ │24日起至清償│之4.17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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