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任娟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珠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