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再簡,1,201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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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蕭玉蓮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范秀瑩
余開榮
郭碧華
江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 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通知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 件」,於107 年11月20日送達(寄存送達加10日),惟仍未據抗告人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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