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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琳
被 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扣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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