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救,1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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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國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審理在案,聲請人因民國99年間即入監服刑,名下無所得及財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聲請人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所得財產明細之結果,聲請人106年度確無所得亦無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另聲請人現於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刑期至114年3月4日期滿,且迄107年12月底結存之勞作金僅餘879元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無訛,有該所108年1月25日泰訓所總字第1080000160號函及保管金分戶卡影本附卷可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再觀諸聲請人請求之事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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