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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74號
原 告 林育安
被 告 徐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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