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調,457,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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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宜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君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路○段000 巷00○00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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