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救,2,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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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秀蓉
代 理 人 李茂禎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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