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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原 告 好好租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筱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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