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簡,94,201903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思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義傑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第 一 審
訴訟代理人 李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3 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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