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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范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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