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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鍾正明
被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20樓之1,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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