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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3號
原 告 劉美
被 告 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 紙,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9 千元(計算式:38,000元*3+45,000 元*3=249,000 元),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為其簽發,亦有積欠原告24萬9 千元,惟希望與原告和解,等有錢再返還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問題,不能據為不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是否願予被告緩期清償,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本院無從強制令原告為和解或請求之退讓,無力清償並非得減免被告清償責任之法定事由,被告所辯委難可採。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為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計24萬9 千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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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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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1│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8月│106年8月│H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10日 │10日 │ │
├─┼─────┼────┼────┼────┼────┼─────┤
│2│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 │同上 │J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 │ │
├─┼─────┼────┼────┼────┼────┼─────┤
│3│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9月│106年9月│H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10日 │11日 │ │
├─┼─────┼────┼────┼────┼────┼─────┤
│4│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 │同上 │J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 │ │
├─┼─────┼────┼────┼────┼────┼─────┤
│5│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10 │106年10 │H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月10日 │月11日 │ │
├─┼─────┼────┼────┼────┼────┼─────┤
│6│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 │同上 │J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 年利率 │ 備 註 │
│ │ (新臺幣) │日止) │ (﹪) │ │
├──┼───────┼─────────┼────┼────┤
│ 1 │ 83,000元 │106年8月10日 │6 │ │
├──┼───────┼─────────┼────┼────┤
│ 2 │ 83,000元 │106年9月11日 │6 │ │
├──┼───────┼─────────┼────┼────┤
│ 3 │ 83,000元 │106年10月1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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