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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自然人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自不具備得為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倘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事件,即非合法。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事件,係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繫屬本院,此觀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所附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惟相對人業於聲請調解前已死亡,此有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係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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