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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新竹縣黃炳龍
法定代理人 黃金斗
代 理 人 張仁龍律師
黃金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仙武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等之姓名及住址等資料,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⑴張仙武等人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⑵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⑶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⑷查報被告占用之部分及面積(未陳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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