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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楊朝舜
被 告 楊鍾平
黃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 │ 應 付 之 利 息 │ 應 付 之 違 約 金 │
├─────┼────────┬───┼────────┬───┤
│ 本 金 │ 起 迄 日 │年利率│ 起 迄 日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
│499元 │107年6月1日起至 │1.15% │107年7月1日起至 │0.115%│
│ │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6日 │ │
├─────┼────────┼───┼────────┼───┤
│ │107年11月27日起 │4.16% │107年11月27日起 │0.416%│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2月31日 │ │
│ ├────────┼───┼────────┼───┤
│ │ │ │自108年1月1日起 │0.832%│
│ │ │ │至清償日止 │ │
├─────┼────────┼───┼────────┼───┤
│1,132元 │107年6月1日起至 │1.15% │107年7月1日起至 │0.115%│
│ │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6日 │ │
├─────┼────────┼───┼────────┼───┤
│ │107年11月27日起 │4.16% │107年11月27日起 │0.416%│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2月31日 │ │
│ ├────────┼───┼────────┼───┤
│ │ │ │自108年1月1日起 │0.832%│
│ │ │ │至清償日止 │ │
├─────┼────────┼───┼────────┼───┤
│1,868元 │107年5月1日起至 │1.15% │107年6月1日起至 │0.115%│
│ │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6日 │ │
├─────┼────────┼───┼────────┼───┤
│ │107年11月27日起 │4.16% │107年11月27日起 │0.416%│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1月30日 │ │
│ ├────────┼───┼────────┼───┤
│ │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 │ │ │至清償日止 │ │
├─────┼────────┼───┼────────┼───┤
│2,228元 │106年5月1日起至 │1.15% │107年6月1日起至 │0.115%│
│ │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6日 │ │
├─────┼────────┼───┼────────┼───┤
│ │107年11月27日起 │4.16% │107年11月27日起 │0.416%│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1月30日 │ │
│ ├────────┼───┼────────┼───┤
│ │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 │ │ │至清償日止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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