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勞簡,13,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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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福將人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係同法第403條第1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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