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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范勝碩
被 告 張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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