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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施樹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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