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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吳糧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寬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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