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聲,14,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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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蔡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0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00號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廖貴榮前向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請領現金卡使用,豈料並未依約給付記帳消費款,此有聯邦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消費帳單明細影本可稽。

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對於債務人廖貴榮之本金暨相關利息讓與聲請人,因債務人廖貴榮之其他債權人曾向鈞院代位請求債務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號:鈞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00 號),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貴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資料、債務人廖貴榮之戶籍謄本、本院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200 號民事簡易判決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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