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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范琇淵
相 對 人 陳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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