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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田鎰安
法定代理人 田耀祖
相 對 人 洪鼎皓
兼法定代理 洪舜德
人
兼法定代理 郭妤婕
人 樓
相 對 人 潘筠諺
兼法定代理 潘進連
人 5樓
相 對 人 姜禮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69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轄區之湖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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