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啟揚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江昌亮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繼承人江昌亮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