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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張志弘
被 告 田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索引卡查詢、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91 號支付命令裁定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22、38頁),經原告在庭稱:「債務人的戶籍地轄區是在新竹的湖口,這是我們的舊資料,請求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35頁筆錄),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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