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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94
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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