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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雅嵐
相 對 人 饒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幣30,000元。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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