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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朱慶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彭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苗栗縣○○市○○街00號前,於劃設有禁止迴轉之雙黃線路段違規左轉,而發生嚴重車禍,然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住所地均在苗栗縣頭份市,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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