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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英正
訴訟代理人 陳嘉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榮增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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