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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42號
原 告 謝夢麟(兼陳秀蓮之繼承人)
謝夢君(兼陳秀蓮之繼承人)
謝定騰(兼陳秀蓮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人 謝嘉霖(兼陳秀蓮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月22日下午4時宣判,惟陳秀蓮全體繼承人應承受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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