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聲,20,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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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丁肖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

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本院108 年度竹北簡字第81號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法官迴避,遭本院駁回,聲請人提出抗告,因此申請交付系爭事件所有開庭之錄音錄影光碟(系爭事件開庭時間是民國108 年5 月31日、同年7 月5 日、同年11月8 日、109 年1 月17日、同年3 月20日、同年5 月29日),以供聲請人及三子女造成莫大傷害,另系爭事件原告律師常常侮辱、妨害被告即聲請人名譽等情,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開庭期之錄音光碟,僅泛稱聲請系爭事件法官迴避遭駁回,聲請人提出抗告,聲請人及三子女造成莫大傷害,另系爭事件原告律師常常侮辱、妨害被告即聲請人名譽等語,依前開說明,難認已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前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顯與前揭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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