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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吳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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