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北簡調,189,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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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陳逸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品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盧品昀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2376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請求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及其利息,而執行標的為坐落新竹市○○街00巷0號4樓之2房地,足見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高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金額為準,即為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調解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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