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救,11,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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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玉珍
代 理 人 張秀菊律師
相 對 人 甘明生
張仙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4號)。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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