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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碧娟
陳羿珍
陳雅慧
陳泰安
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在新竹縣○○鎮○○段○○○段0000○號之建物所為之分割協議約定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無效,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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