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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李國榮
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依何法律關係聲請調解塗銷相對人趙**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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