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丘益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