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救,15,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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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秋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璧慧律師

相 對 人 張春清
陳彭日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春清、陳彭日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春清、陳彭日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無訛。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39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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