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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嚴心秀
相 對 人 李盈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金門縣○○鎮○○路0○0號,有相對人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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