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簡,142,2021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洪國勝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黃聰成
鄭永傳
法定代理人 鄭洛琳
被 告 何傳宗
魏崇碩
魏怡梵


魏思偉
魏仲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昌仁
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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