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簡,245,202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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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鍾銘賢 住苗栗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首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800元,應徵裁判費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有11,28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2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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