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中市,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契約證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事實,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