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龎琪芬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馮木旺
馮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案情之需要,聲請複製每一庭期開庭及調解之影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
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竹東簡11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