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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若晴
被 告 徐仁鎮即徐宏源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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