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699,2022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李沐臻即李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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