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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6號
原 告 黃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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