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徐懿
訴訟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
被 告 菘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被 告 吳士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