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被 告 林自松即林承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繼承林承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林承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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